日前,云南省卫生厅公布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6章25条。《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将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对我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照执行,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等,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全省统一公布、适用。
《管理办法》的施行,将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起到规范化作用。它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包括食品中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使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多项内容。
该《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